职业签证

O-1优秀艺术家签证

O-1签证的定义

O-1签证作为一种特殊的非移民工作签证,针对的受益人群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界具有杰出才能的人,或者是具有在电影或电视界获得国内或国际认可的杰出成就记录的人。

 

O-1签证的类别

今天我们会跟大家科普一下O-1签证的分类以及相应的申请标准。O-1签证其实是有分类的,具体的分为O-1A和O-1B。

O-1A签证指的是在科学,教育,和体育领域有杰出才能的人才;

O-1B签证指的是在艺术,电影或电视界有杰出才能的人才。

 

O-1申签证的申请条件

O-1A申请条件:

申请O-1A签证需要证明受益人获得过如诺贝尔奖之类的国际性大奖, 若没有则需要证明具有以下至少三点内容

1.在专业领域获得国际或国内认可的奖项。

2.为经过国内或国际专家认可的有杰出成就的著名团体或组织成员。

3.专业或主流期刊,报纸或其他主流媒体报道过受益人以及受益人工作的作品。

4.在所在科学,学术或商业有关领域做出了原创贡献。

5.在专业期刊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发表领域内的学术文章。

6.高收入或服务酬劳的合同或其他证明。

7.以评委会形式或个人参与对领域内人士作品的评审。

8.在有盛誉的组织机构担任重要职务。

如果受益人的职务无法满足以上标准, 申请人则需递交具有相同效力的证据证明受益人的能力

 

O-1B 申请条件:

申请O-1B签证需要证明受益人在领域内获得过重要的国内或国际性大奖的提名,如奥斯卡金像奖,艾美奖,格莱美或美国导演工会奖,或满足以下至少三点内容

1.在盛大活动担任主要嘉宾或是在影视作品里担任主要角色,可以影评,广告,新闻,期刊发表物,合同或是荣誉的形式证明。

2.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可以影评或其他有关受益人的公开材料,如报纸,主流报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证明。

3.在受报纸,主流期刊,出版物或表彰会发文认证的著名组织机构中担任主要职务。

4.在领域内取得杰出的商业或其他成就,通常通过领域内职位,评价,票房成绩,电影和电视评价以及其他被主流杂志,报纸和其他出版物报道的成就来证明。

5.成就受到领域内机构,评论家,政府机构或是其他受认证的专家的重要认可,该认可证明中有明确标出评价人的权威,专业和对受益人成就的认知。

6.领域内高薪或其他服务酬劳的合同或其他证明。

若在艺术领域工作的受益人无法满足以上的标准,申请人则需递交具有相同效力的证据证明受益人的能力(但是此类例外并不包含在电影和电视领域工作的受益人)。

 

O-1签证的批准时间

O-1签证对于特殊领域的人才来讲无疑是开了一扇便利之门,它的有效时间取决于移民局对签证持有人入美完成活动或工作所需时间的预估,从而批准的时间,首次有效时间不超过3年。而到期以后,可以以完成未完成工作为由申请延期,每次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

而移民局所提供的的标准是供各位评估自己是否满足条件的重要依据,我们团队长期提供O-1签证的申请服务,可以协助大家对自身条件的评估以及为你量身定做属于你的材料证据。

 

 

申请指南:

O-1 优秀艺术家签证 申请流程大全

P-运动员、艺术交流访问签证

P签证的定义

同O-1签证一样,P签证也是1990年移民法新创的一种没有配额限制的签证,以供体育、演艺界以及文化交流方面符合要求的个人及团体签证赴美。其在美居留时间亦根据需要而定,没有绝对限制。运动员一般可获得长达十年的居留期。

P签证的分类

P签证按类别共分为四类:

P-1杰出运动员、运动团体及演艺团体工作签证

P-2参加交流计划之艺术或演艺团体或个人工作签证

P-3参加特殊文化交流之艺术团体或个人工作签证

P-4随行眷属签证

 

P类签证的申请条件

 

P-1杰出运动员、运动团体及演艺团体工作签证

P-1签证的签发对象主要有三种:

1.国际著名运动员或运动团体

任何运动员或运动团体,必须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签有合同或约定参加在美举行的国际性体育活动,同时符合下列中之两个条件,方能被视为具有国际声誉:

(1) 参加过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所进行的重要体育活动;

(2) 参加过同某一国家队所进行的国际性比赛;

(3) 参加过同美国大学体育队所进行的重要校园比赛;

(4) 由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的官员或运动举办人所出具的书面材料,说明该个人或团体所具有的国际声誉;

(5) 证明该个人或团体具有国际水准;

(6) 该个人或团体在重要体育活动中所获得的奖励或声誉的证明。

2.国际著名演员团体

P-1签证不单独发给个人,只发给团体个人。个人演艺人士如符合要求则应申请O-1签证。任何演艺团体及其成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申请P-1签证:

(1) 定期正常演出活动至少超过一年;

(2) 提供该演出团体成员名单,并注明其固定正式雇用日期。而且正式雇用时间必须至少达一年;

(3) 该演出团体曾获得过重要的国际奖或者提名。如果未获得过重要的国际奖,则需符合下列中之至少三个条件:

A. 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具有重大意义或反映某个重大事件;

B. 证明该团体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的评论或出版物;

C. 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系由著名的组织机构所主办或主持;

D. 证明该团体因高票房率或高收视率而获得的商业或评论界的成功;

E. 证明该团体与同行其他团体相比,系获高薪报酬的演出团体。

对团体成员必须实际参加演出活动一年以上的规定,如果该成员系团体的重要成员,其演出缺席是因病或不可预测事件,或者该成员在该团体的演出活动中担任关键角色,则可免除这一规定。

3.著名马戏团

在一个国家内,只要是全国著名的马戏团,即符合P-1申请资格,其成员也不受一年演出时间的限制。

对外国演艺团体要求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如果该团体系该国全国著名的演艺团体,但因下列因素减弱其国际认可或国际声誉,则可免除这一要求:

(1) 该团体接触国际媒体的渠道有限;

(2) 该团体同国际同类团体或行业在接触或交流上有客观困难;

(3) 受地理位置的限制;

(4) 其他合理的原因。

 

P-2参加交流计划之艺术或演艺团体或个人工作签证

P-2签证是签发给根据美国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双方交流计划而赴美参加该计划的外国艺术或演艺团体或个人的工作签证。该艺术或演艺团体或个人的必配助手亦可申请P-2签证同行。申请该签证需有双方正式书面合约,而且该合约获得美国同业公会的参与或认可。如果申请未包括美国同业公会的认可,则将由移民局向有关公会发函,如果十五天没有接到回音,移民局即酌情决定。此外,参加该项目交流计划的美国团体或个人,必须同其赴美的外国团体或个人具有业务上的同等水平和雇用上的同等条件。

 

P-3参加特殊文化交流之艺术团体或个人工作签证

P-3签证是签发给赴美参加被认为具有特殊文化意义交流计划的团体或个人以及必配助手的工作签证。所谓具有特殊文化意义,是指非普通的科技、教育、文化、军事、体育等交流,而是指具有独特或传统的民族文化、音乐戏剧或艺术表演。这些交流活动可以是商业性的或非商业性的,但活动的参加者必须是受到促进这种交流活动的教育、文化或政府机构的赞助。参加这些活动的团体或个人可以是在该活动中进行表演、教学或者培训。

参加具有特殊文化意义之交流计划的团体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中至少两个条件,方可申请P-3签证:

(1) 该艺术团体或个人在从事其具有独特文化意义的表演、教学或培训方面已有相当的时间,而且通常与社会性活动(如庆祝活动、大型会议、年会、展览、计划或运动)相连。

(2) 该艺术团体或个人具有全国或国际声誉,其证明是评论文章或出版物。

(3) 该艺术团体或个人取得有被同行组织、评论界、政府部门、文化机构或公认权威专家所认可的杰出成就。

 

P-4随行眷属签证

P-4签证是签发给P-1、P-2、及P-3签证持有人的随行家属的签证,其在美居留期和主签证持有人相同,但不得在美工作。

 

申请指南:

P类签证 申请程序和材料

P类签证 延期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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