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信托

信托的定义

信托即资产委托人(Trustor)为了资产受益人的利益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Trustee)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信托的分类

 

1. 资产委托人在世时设立的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2. 通过遗嘱成立并且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的遗嘱信托 (Testamentary Trust)。

或可分类为:

1. 可由资产委托人修改或终止的可撤销信托 (Revocable Trust);

2. 不可由资产委托人修改或终止的不可撤销信托 (Irrevocable Trust)。根据前往我所咨询和业务的情况,我们今天主要和大家科普一下生前信托以及遗嘱信托。

 

 信托的详细解析

 

1. 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即资产委托人在世时设立的信托,生前信托属于可撤销信托的一种,具备很强的调整性。生前信托的优点在于当资产委托人去世时可以免于法庭认证的过程(Probate)从而使得财产直接转移到受益人名下。

当资产委托人将财产放进生前信托,那么财产受归生前信托所有,因此委托人需要将财产所有权人名字改为信托基金名字。但是若委托人保留使用和收益此财产的权利,在税务机关眼里,信托内的财产的税务实质还应由委托人来承担。若委托人从信托中取得收入,仍需以个人名义对这笔收入进行报税。信托亦以自身名义进行报税,除非管理人和受托人为一人。

生前信托在资产委托人去世后很长时间依然可以发挥作用。比如说如果委托人希望信托能让自己还是婴儿的孙辈受益,可以特别说明等孙子成年后,管理人可将信托财产作为礼物赠送给孙子。委托人的指示可以让管理人为了第三方受益人的利益继续管理财产,将财产分配给任何委托人选择的受益人,若受益人在委托人之前去世,则财产重回委托人所有。

生前信托还可以包含别的独立的信托。例如若委托人计划将部分财产留给自己未成年的子女,委托人可以在信托中特殊说明属于子女的部分财产转移到另一个单独的不可撤销的子女信托中。委托人可为不同的受益人设立分别的信托,这些信托的财产均来自委托人的生前信托中。

 

2.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基于遗嘱产生,特别表明了委托人死亡后财产分配的状况。遗嘱信托在资产委托者生前为可修改并且可撤销的,但作为信托本身只有在资产委托者去世后才能生效。因为遗嘱信托直到资产委托人去世才存在,因此所有的资产仍需要根据遗嘱来分配到信托之内,遗嘱信托不能用来规避法庭认证或是在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提供对其资产的管理。

资产委托人去世后,受托管理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维护。管理人的此项权能在信托终止时同时结束。信托的终止可由某些固定的事件或单纯由时间导致。举例说明,当财产受益人满21岁或大学毕业时。

遗嘱信托可以用来决定受托管理人如何去分配他的财产,通过信托的财产转移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不像是转款一样一笔快速转移。这在对于转移财产给未成年儿童以及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受益者来说非常有利。同时,在特定的条件下,这些信托基金还可以提供税务方面的便利。

一个遗嘱信托内可包含单独的慈善信托或是夫妻信托。

 

信托内涉及到的知识和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非常繁杂,建议在考虑建立财产信托时委托律师和专业的CPA进行帮助。耶曼律师事务所在信托的设立和管理的法律问题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欢迎朋友们拨打电话或前往我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