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天天谴(si)责(bi)大张伟抄袭,到底有没有道理?

王思聪,大家都认识,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的独子,原本因为是有名的富二代而被大家熟知。近两年他更是被称为娱乐圈的“纪检委”,因为不论事情跟他有没有利益冲突,他都会冲出来插一脚评论两句。广大的网友群众们自然是看戏看的乐不可支。比如说他最近跟大张伟又杠上了。

那么事情的起因是啥呢?

 

原来是思聪一大早转连多条微博手撕大张伟抄袭门事件,称大张伟抄袭外国作品还不承认。

 

而被称为“人间极品”的大老师也不是好惹的主,甩出长篇解释称“非说《爱如潮水》的remix版用zddd《candyman》的编曲音色和节奏,只是改了和弦搭配就算是抄袭的话,那所有乐队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歌就都是相互抄袭!”于是俩人就互怼了好几个来回。

思聪还特意转发原作者在推特上对大张伟歌曲的回复截图并置顶。总之双方谁也不让着谁就这么僵持着。

 

近两年来,从英国的Britain’s Got Talent,到美国的American Idol,再到《中国好声音》和《我是歌手》,翻唱和歌曲改编一次又一次被推到潮流的前沿。于是类似大张伟这样的“改编”歌曲到底是不是抄袭,有没有侵犯原作者的版权,就成了大家争议不下的问题。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已经给大家讲过创作人在原创艺术作品诞生时就拥有了作品的版权。作品的复制、发布、表演、展示、播放和衍生品创作是版权持有人特有的权利,因此当一个歌手在演唱别的艺术家创作的作品时需要向原创作者获得相应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

 音乐作品的创造者同样的也拥有其作品的版权,但不同于其他艺术作品,一个音乐作品经常是多个艺术家独立创作的结合体。就以歌曲为例,一首歌曲的产生包括作词、作曲和歌手的演绎,如果做成唱片还有唱片公司的录制和乐队的演奏。由于音乐创作和制作的参与者很多,因此音乐的版权法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领域,每个国家对权利的界定也有所不同。今天我们主要简单介绍一下在美国翻唱一首歌曲都会涉及哪些版权问题及应该取得什么许可。

歌曲作品所涉及的版权和其创作过程有很重要的关联。

首先,一首歌有了词和曲就基本成形了。这个时候可能还没有确定由谁来唱,但当曲以音乐符号写在纸上或者记录在电脑里,而词也被相应地记录在实物媒介上时,词曲作者就已经拥有了这首歌曲的音乐创作版权 (Musical Composition Copyright),通常词曲作者的经纪公司会将他们的作品注册到相应的音乐机构,并代表创作人管理作品的版权及收取作品的版税,因此音乐创作版权也被称为发行权(Publishing Rights)

其次,歌曲的录制和发行则是由唱片公司来负责,唱片公司会请签约歌手来演唱歌曲并录制唱片,随即取得录制完成作品的声音录音权(Sound Recording Copyright),也称为重制权(Master Rights)

以上两种版权是音乐作品最基本的版权类型。从版权的基本定义,我们知道如果演唱歌手不同时是词曲创作人时,在演唱特定歌曲前需要向版权持有人,即词曲创作者或者其经纪公司(取决于词曲作者是否有经纪公司及版权由谁管理)获得使用其音乐创作,也就是演唱这首歌的许可(License)

许可的使用范畴、时间及其他限制不同产生了不同的许可类型。歌手向音乐创作版权持有人取得的用于录制和发行歌曲的许可叫做录制许可(Mechanical License),获取录制许可的费用是固定的,而且所有申请人在缴纳费用后都可以获得。

在歌手翻唱老歌时,他们使用的是词曲创作者创作出的基本音乐作品,即词和曲,他们并没有使用之前已发行的同一首歌的歌曲录制,因此在这里不涉及录音权。当然这样的结论是基于假定歌手在演唱时并没有播放唱片录制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如果歌手有使用录制音乐,则还需要向唱片行取得相应的许可。

当歌手公开翻唱歌曲,比如演唱会、甚至街头,理论上还需要向音乐创作版权持有人取得公开表演许可(Public Performance License)。当歌手在Youtube,电视台等等不仅有翻唱人声音,还有视频图案输出时,需要向音乐创作版权持有人取得同步许可(Synchronization License)

在翻唱时未取得相应版权持有人许可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版权持有人有权禁止翻唱者的翻唱行为,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在纽约这样的城市,通过翻唱进行的街头卖艺的人比比皆是。虽然从来没有上前去确认过,但小编相信绝大多数的这些人都没有向歌曲创作人获取过公开表演许可,也从来没有看到过街头卖艺的人因为侵权的原因被带走。

想来原因有二。

第一,版权是创作人的权利,作为权利持有人,你有行使与不行使权利的自由。行使权利的人首先得知道这回事儿,而且还得有行使的动机,比如,你觉得演唱的人唱的实在太烂了,完全玷污了歌曲本来优美的旋律,再比如,你觉得街头艺人演唱你个歌曲损害了你的利益,本来该进了你兜里的钱全都跑他那儿去了。

这就引出了第二个原因,一般来说街头艺人翻唱通常对音乐创作人的利益没什么损害,甚至有时候利大于弊。假设,街头卖艺的人必须要获得许可才可以翻唱某首歌曲,那估计这些人大都不会去向版权持有人申请许可,而是觉得那就不唱算了,所以版权持有人还是挣不到这些人的版税。另外,街头翻唱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这首歌的推广。尤其一些老歌,经常都因为意外的翻唱而再次走红。

当然在演唱会和其他正式的公开场合演唱情况就会不同。版权持有人有更大的动机去追究翻唱人的责任,而不追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也比较大。

在这个电子信息极为发达的时代,很多网络媒体,比如Youtube就推出了相应的政策以方便没经纪人、没资源的普通人可以通过Youtube给大家演绎翻唱歌曲而不会产生侵权。有关细节小编会在以后的文章中给大家慢慢道来。